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渠怀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06****8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华南国仲深裁[2019]D342号 |
案号 | (2020)粤03执20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律师费、迟延付款滞纳金(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留购价款,扣除保证金后人民币560,000元后,共计人民币4,516,730.60元。 (二)如果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提前一次性支付裁决(一)的款项,则迟延付款滞纳金以租金人民币3,856,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自2018年9月20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三)如果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未能在本裁决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可就裁决 (一)的总金额扣减已支付的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所欠款项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 (四)如果被申请人在未履行本裁决的全部付款义务时,被列为失信人或者被执行人,无论是否到约定的付款期限,申请人可就所欠款款项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所欠款项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 (五)申请人收到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支付的全部和解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向仲裁院递交以下财产的解封申请: 牛彩卫(身份证:1404211974****3214)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香山西街纯水岸(九期)1栋1-10A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4000566529号。 (六)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29,973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承担,并计算在裁决(一)款项中,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无需另行支付。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59,946元,与其应承担的仲裁员实际开支相抵后,余款人民币29,973元由仲裁院退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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