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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信阳市聚龙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500MA****HHXM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503民初952号
    案号 (2021)豫1503执22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日期 2021-06-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退换50万元履约保证金及利息;2.支付5万元补偿金;3.支付工程款52万元及利息;4.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支付垫付的诉讼费7215元;6.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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