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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南市嘉勋皖西白鹅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340405MA****P51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403民初2551号
    案号 (2021)皖0403执29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1-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德荣、王守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借款本金37403元;二、被告赵德荣、王守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利息及罚息合计27401.95元(暂计至2020年1月19日);被告赵德荣、王守军自2020年1月20日以后继续按照《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逾期利息至贷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淮南市嘉勋皖西白鹅养殖专业合作社对赵德荣、王守军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应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6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710元,由被告赵德荣、王守军、淮南市嘉勋皖西白鹅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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