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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科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68674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红民二初字第355号
    案号 (2020)豫0702执恢1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1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新乡市科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张月平借款本金2182400元及利息(利息以21824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5日起按月息2%计息,并在支付时扣除新乡市科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已支付的2000元)。 二、程全会、高晓明、程建超、张继国、程学洪、新乡市君鑫物贸有限公司、河南牧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张月平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新乡市科隆化工有限公司、程全会、高晓明、程建超、张继国、程学洪、新乡市君鑫物贸有限公司、河南牧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92元,由新乡市科隆化工有限公司、程全会、高晓明、程建超、张继国、程学洪、新乡市君鑫物贸有限公司、河南牧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5820元,由张月平承担16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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