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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自然资罚决字〔202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和《局处罚裁量权制度》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理。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单位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2128.2平方米土地;2.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2128.2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人民币3元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6384.6元(人民币大写陆仟叁佰捌拾肆元陆角);3.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128.2平方米国有农用地,没收其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07
    决定机关 郑州市金水区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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