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邱丽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7469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01081号 |
案号 | (2016)粤0104执14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29 |
发布日期 | 2017-07-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广东省化工轻工总公司与被告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共同确认,被告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省化工轻工总公司货款8278110元和截至2015年11月30日的违约金1076154.3元。 二、被告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应在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每月的25日以前各支付货款551874元和违约金48126元,在2017年2月28日以前清付剩余货款551874元和剩余违约金(2015年11月30日以前剩余违约金为402390.3元,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当时所欠货款本金金额按每月1.3%的标准继续计付)给原告广东省化工轻工总公司。 三、案件受理费69747元减半收取34873.5元,和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9873.5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省化工轻工总公司同意由被告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在2017年2月28日以前直接向其支付39873.5元。 四、如被告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债务过程中有任意一期债务逾期未足额履行的,原告广东省化工轻工总公司有权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剩余全部货款,被告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应一并向原告广东省化工轻工总公司支付从2015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付货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当时所欠货款本金金额按每日万分之6.575计付,已付的违约金予以冲减)。 五、被告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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