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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滨公(消)行罚决字〔2017〕02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吉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吉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室内消火栓无水,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杭州吉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各代收机构(萧山区、余杭区除外)缴纳罚款(机构代码:008511700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滨江区大队 2017年9月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01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滨江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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