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鹿(消)行罚决字〔2019〕018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东方大厦(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南路948号由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东方大厦(使用性质: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面积:42000平方米)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东方大厦(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交付建行鹿城支行(户名:鹿城区行政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3062871015624103500900036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鹿城区大队 2019年5月29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29 |
决定机关 |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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