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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顺港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桂顺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86841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碚法民初字第07038号
    案号 (2015)碚法民执字第024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03
    发布日期 2016-05-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桂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刘长春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桂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刘长春逾期利息,该利息从2014年8月13日起至2014年10月14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4年10月15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三、被告重庆顺港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以及第二项中不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刘长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600元,由桂顺华、重庆顺港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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