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戴斯酒店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818651-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83民初1911号 |
| 案号 | (2019)苏1183执30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14 |
| 发布日期 | 2019-07-0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句容市正大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借款本金4991000元及利息80576元(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8月20日,此后的逾期利息以本金4991000元为基础,按年利率6.525%计算支付); 二、被告苏州戴斯酒店有限公司、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苏州盛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姚长琪、李艳萍、姚顺天对被告句容市正大服装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28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51728元,由被告句容市正大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句容市正大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其余被告对此款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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