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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拱(消)行罚决字〔2020〕1000009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大关店)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南九苑8-9幢底层商场的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蔚琴)地下一层南侧疏散走道上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2020年7月17日我大队对该单位复查时发现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三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地下一层南侧疏散走道上未套管线路所在的照明灯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地下一层南侧疏散走道上未套管线路所在的照明灯停止使用,并于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8月1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0
    决定机关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