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拱(消)行罚决字〔2020〕1000009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大关店)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南九苑8-9幢底层商场的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蔚琴)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且该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8月10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10 |
决定机关 |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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