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拱市管大处字〔2019〕0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失效)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照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市局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以“基本罚款额”为基数,按下列比例减少罚款额:(五)案发后主动改正或者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减少40%罚款额”的处罚标准,建议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叁元贰角,上缴国库;二、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10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张慧勤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