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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管大处字〔2019〕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失效)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照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市局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以“基本罚款额”为基数,按下列比例减少罚款额:(五)案发后主动改正或者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减少40%罚款额”的处罚标准,建议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叁元贰角,上缴国库;二、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0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慧勤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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