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三乐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658****620J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5民初1665号 |
| 案号 | (2021)苏0505执334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三乐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告王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1,524,495.21元、利息3,254.76元、本金罚息16,166.19元、利息罚息79.01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7日),合计15,543,995.17元,并承担自2021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相应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其中:本金罚息以贷款本金1,524,495.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计算;利息罚息以利息3,254.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计算)。二、被告苏州三乐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告王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律师费64,22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98692168)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74元,减半收取9,63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37元,由被告苏州三乐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告王帅负担。被告苏州三乐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告王帅应负担的14,637元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11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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