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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三乐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658****620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8民初6391号
    案号 (2021)苏0508执13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帅、代金龙确认应归还原告苏州吴门典当行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合计360000元。履行方式为:于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每月底前支付原告苏州吴门典当行有限公司10000元;于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苏州吴门典当行有限公司20000元;于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每月底前支付原告苏州吴门典当行有限公司10000元;于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苏州吴门典当行有限公司20000元。(以上款项支付至原告苏州吴门典当3行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苏州吴门典当行有限公司,开户行:工行苏州阊门支行,账号:1102150709006165485。)二、若被告王帅、代金龙有任何一期未按照上述协议第一项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原告苏州吴门典当行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王帅、代金龙加付违约金30000元,原告苏州吴门典当行有限公司可就被告王帅、代金龙加付的违约金30000元及全部未履行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被告苏州三乐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鼎泰精密模具厂对被告王帅、代金龙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告苏州吴门典当行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纠葛。六、案件受理费5800元,调解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95元,合计4995元,由被告王帅、代金龙负担,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苏州吴门典当行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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