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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云市监金沙食药处字〔2020〕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1989〕第3号)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内容    1、对你(单位)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海露染发膏(紫色)(生产日期/批号:2016/10/22)”、“海露染发膏(酒红色)(生产日期/批号:2016/10/14)”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没收你(单位)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海露染发膏(批号:HL1711201002)、海露染发膏(金铜色)(批号:HL18082330501))的违法所得2073.6元;3、对你(单位)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海露染发膏(批号:HL1711201002)、海露染发膏(金铜色)(批号:HL18082330501))的行为处以罚款8294.4元(4倍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5
    决定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