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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市监处〔2020〕9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发布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的广告,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处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4
    决定机关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