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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康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7158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313号
    案号 (2016)辽01执3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6
    发布日期 2016-06-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杨旭东与被告沈阳康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加盟意向书》; 二、被告沈阳康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杨旭东1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沈阳康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沈阳康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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