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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昌市监罚字〔2021〕1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3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873元;3、没收非法财物:“肆拾玖坊泰斗”酒1瓶、“肆拾玖坊宗师”酒4瓶、“肆拾玖坊喜宴”酒4瓶。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5
    决定机关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