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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19]16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9年3月29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产生亮光剂及亮光剂废桶等危险废物,没有向环保部门申报。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关于“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30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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