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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正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3MA****A29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84民初4592号
    案号 (2019)豫0184执5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3
    发布日期 2019-0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正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士学返还合同履约金300000元。 二、被告河南正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士学损失47893元。 三、被告仲伟峰、李嵩巍、陈书欣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士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19元,由原告李士学负担973元,被告正浩公司、仲伟峰、李嵩巍、陈书欣负担63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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