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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树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0732****56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06民初58282号
    案号 (2020)沪0106执106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5
    发布日期 2021-0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树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沙超婵房屋租金982,500元;   二、被告上海树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沙超婵逾期付款滞纳金113,273.75元(扣除押金95,000元后,被告应支付余款18,273.75元);   三、被告上海树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沙超婵以127,5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滞纳金;   四、被告上海树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沙超婵以855,0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滞纳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62元,减半收取为7,331元,由被告上海树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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