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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恒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055****688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2民初5794号
    案号 (2020)苏0322执31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沛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07
    发布日期 2021-05-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栩城、江苏省恒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明军工程款184901.26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19年9月13日的利息41794.7元,之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郭明军对被告卜祥稳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10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5元,由原告郭明军负担927元,由被告张栩城、江苏省恒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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