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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鑫山卓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振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54803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900号
    案号 (2016)鄂2826执2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3
    发布日期 2016-05-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鑫山卓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太琦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二、被告湖北鑫山卓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2015年7月9日起以本金300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湖北太琦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原告湖北太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600元,被告湖北鑫山卓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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