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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鑫山卓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振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54803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张锦商初字第00033号
    案号 (2016)鄂2826执1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03
    发布日期 2016-05-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鑫山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隆公司报酬、代购物品的价款等合计47555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3896434638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26元,由原告科隆公司负担293元,被告鑫山公司负担8433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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