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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鑫山卓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振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54803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584号
    案号 (2015)鄂咸丰法执字第004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2
    发布日期 2016-05-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鑫山卓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振清共同偿还原告唐玉莲借款本金300000元,并从2014年12月16日起按月利率18.6667‰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定于2015年8月31日前履行。二、案件受理费3373元,由被告湖北鑫山卓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振清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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