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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金水杨金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69****90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22民初2196号
    案号 (2020)豫0122执恢7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日期 2020-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威尔森壁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借款四百万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5月8日的利息、罚息为1357822.87元,自2017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月利率15.580095‰计算); 二、被告郑州威尔森壁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三万二千九百八十一元; 三、被告河南金水杨金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国对被告郑州威尔森壁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 719元,公告费7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威尔森壁纸有限公司、河南金水杨金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国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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