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金水杨金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侯瑞霞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069****90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22民初1249号 |
案号 | (2018)豫0122执7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16 |
发布日期 | 2018-04-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薛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77729.1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月利率10.386730‰为基础上浮50%计算)。 二、被告薛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64563元。 三、被告张琼、河南金水杨金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薛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50元、公告费780元、保全费5000元, 由被告薛峰、张琼、河南金水杨金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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