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工业园区苏东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9474****04X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91民初6736号 |
案号 | (2019)苏0508执34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19-11-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苏东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代偿款4004611.05元及利息损失(以代偿款4004611.0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苏东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苏州新欣耀皮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代偿款4004611.05元及利息损失(以代偿款4004611.0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苏州新欣耀皮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顾财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代偿款4004611.05元及利息损失(以代偿款4004611.0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顾财荣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邢莉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代偿款4004611.05元及利息损失(以代偿款4004611.0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邢莉晨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6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608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苏东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902元,被告苏州新欣耀皮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0902元,被告顾财荣负担30902元,被告邢莉晨负担30902元,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各被告应负担部分由其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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