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工业园区苏东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9474****04X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5民初1780号 |
案号 | (2018)苏0505执21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26 |
发布日期 | 2019-07-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苏东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苏州市新合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500000元、利息、84388.88元、复利910.72元(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2月26日,之后的利息、复利按照《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律师费损失80000元。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苏东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3665299.60元及2018年2月26日之后的利息、复利。 二、案件受理费36486元,减半收取182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243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苏东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18年7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华光玻璃配送有限公司、顾财荣、邢莉晨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苏东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有权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华光玻璃配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城南印象生活广场11幢301号、306号、314号的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560000元债权范围内、570000元债权范围内、2370000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被告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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