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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浩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满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249082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84民初1237号
    案号 (2017)川0184执12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1
    发布日期 2017-1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浩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公司保证金400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1000000元,违约金2000000元,共计7000000元。 二、被告胡满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宁夏浩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保证金4000000元和给付违约金2000000元,共计6000000元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400元,由被告宁夏浩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胡满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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