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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前飞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006****54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8民初3501号
    案号 (2020)苏0118执15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1-04-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无锡市前飞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菲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钱如钢、戴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南京汇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一次性归还借款456005.95元及利息(利息以456005.9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南京汇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12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67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716元,由原告南京汇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0858元,被告无锡市前飞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菲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钱如钢、戴丽萍负担108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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