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0674****697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91民初9956号 |
案号 | (2019)苏0591执58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申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申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代偿款10285084.05元;二、被告昆山市云海度假村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代偿款10285084.05元不能受偿部分向原告上海申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九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被告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代偿款10285084.05元不能受偿部分向原告上海申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九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四、被告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代偿款10285084.05元不能受偿部分向原告上海申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九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五、被告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代偿款10285084.05元不能受偿部分向原告上海申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九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六、被告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代偿款10285084.05元不能受偿部分向原告上海申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九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七、被告沈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代偿款10285084.05元不能受偿部分向原告上海申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九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八、被告施有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代偿款10285084.05元不能受偿部分向原告上海申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九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九、被告施恒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代偿款10285084.05元不能受偿部分向原告上海申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九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十、驳回原告上海申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1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84200元,由被告苏州申能商贸有限公司、昆山市云海度假村、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沈毅、施有毅、施恒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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