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北)应急罚〔2019〕0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市江北区宝厚机械加工有限公司“2·11”一般灼烫事故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2月11日6时30分左右,宁波市江北区宝厚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事故。经宁波市江北区宝厚机械加工有限公司“2.11”一般灼烫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宁波市江北区宝厚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法律条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集体讨论结果,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整。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03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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