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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虹处〔2020〕0920190062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下列商品,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1。失效、变质商品;2。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3。伪造产地;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8000万元,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0
    决定机关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涵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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