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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萧卫医罚[2020]03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已查明杭州萧山永信医院3号楼一楼影像科内一台1.5TMR(uMR580)设备未取得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该设备为2018年11月26日杭州萧山永信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2019年8月开始安装调试,一直处于试运行状态,杭州萧山永信医院使用该设备给患者做影像学检查,没有收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5
    决定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