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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栖交综罚字[2020]02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33条第1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停产停业5天的行政处罚,并责令5日内改正、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记道路运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10分。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31
    决定机关 南京市栖霞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