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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韩城腾利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10581MA****G12P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605民初4523号
    案号 (2021)粤0605执216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3
    发布日期 2021-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21216617671】。一、韩城腾利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08750元予佛山市爱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二、韩城腾利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419.2元及以20875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佛山市爱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三、驳回佛山市爱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本案受理费5230.26元,减半收取计2615.13元(原告已预交),由韩城腾利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佛山市爱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多交纳的诉讼费用2615.1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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