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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渝涪陵市监处字(2020)198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调查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华福郡店(以下简称:华福郡超市)涉嫌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案过程中发现,重庆市渝教蔬菜销售有限公司是其供货方。调查过程中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1日晚,从夹江县夏利平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移交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购进西红柿5830斤、进购单价1.08/斤、共计购货金额6276.41元;青黄瓜3280斤、进购单价1.23/斤、共计购货金额4023.15元;尖椒540斤、进购单价2.18/斤、共计购货金额1175.35元;茄子2788斤、进购单价1.56/斤、共计购货金额4339.68元;丝瓜1597斤、进购单价1.86/斤、共计购货金额2976.08元;豇豆968斤、进购单价2.48/斤、共计购货金额2397.33元,合计购货总金额21188.00元。夹江县夏利平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随货同行提供了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区)农产品产地证明(副本)和销货清单,当事人验收商品后,按检测标准GB/T5009.199-2003对豇豆做了常规农药残留检测,检测结论合格。2020年6月2日,当事人将豇豆配送给华福郡超市32.9斤,华福郡超市将当事人配送的豇豆摆放在蔬菜区柜台上进行销售,同日被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后查获。另查明:当事人购进豇豆968斤、进购单价2.48/斤、共计购货金额2397.33元,其中销售华福郡超市32.9斤,进购价2.48元/1斤,进货金额81.59元,销售32.9斤,销货单价3.60元/斤, 销售金额是118.44元,118.44元(销货金额)-81.59(进货金额),获得利润是36.85元,认定获得违法所得36.85元。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2
    决定机关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钦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