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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缤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33****794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3民初3997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64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0
    发布日期 2021-10-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沈阳恒隆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缤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皇城恒隆广场商场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30日解除;二、被告辽宁缤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恒隆地产有限公司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租金170071.42元、管理费76498元、收银机租用费579.48元,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23497.83元、水费1612.4元;三、被告辽宁缤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恒隆地产有限公司违约金259788元;四、被告辽宁缤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恒隆地产有限公司场地恢复费用131162.73元;五、被告辽宁缤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给付原告沈阳恒隆地产有限公司上述欠款时,应扣除被告辽宁缤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原告沈阳恒隆地产有限公司的合同保证金417678元、公用事业费押金10000元、商品质量保证金10000元、设备租用押金900元、预交款787.84元;六、驳回原告沈阳恒隆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辽宁缤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2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辽宁缤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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