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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愚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L025170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年丰民初字第01521号
    案号 (2018)京0106执恢7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1
    发布日期 2018-08-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艾连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发动机号为01548047的KAMA吊车退还被告北京京滕国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被告愚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北京京滕国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被告愚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艾连明购车款十五万九千五百元。 三、被告北京京滕国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被告愚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艾连明四万元。 四、驳回原告艾连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九十元,由被告北京京滕国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千零九十五元,由被告愚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千零九十五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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