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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愚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L025170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103民初1987号
    案号 (2018)鲁0103执4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1
    发布日期 2018-02-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欠息1133323.88元; 二、被告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至2017年8月10日止上述欠息产生的利息83966.06元及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欠款分期偿还计划协议书约定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愚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机床厂、王彬、梁首滨对上述一至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50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愚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机床厂、王彬、梁首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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