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愚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宋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L025170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481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鲁0481执9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滕州市人民法院姜屯法庭 |
执行法院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04 |
发布日期 | 2017-09-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愚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489666.68元;二、被告愚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2015年9月12日后的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借款执行利率7.80%上浮50%计算);三、被告愚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如逾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对被告愚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滕国用(2012)第062号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最高债权额5500万元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宋峰、王玉对上述第一至二项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被告宋峰、王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愚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至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800元,由被告愚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宋峰、王玉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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