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山市元众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2000MA****HY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2民初10390号 |
案号 | (2020)皖0102执299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中山市元众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81806.5元;二、中山市元众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2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6月1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4554.86元(之后的违约金以2081806.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顺延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三、中山市元众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万元;四、袁添焕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中中山市元众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应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中山市元众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4690元,减半收取计12345元,由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5元,中山市元众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袁添焕共同负担121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中山市元众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中山市元众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袁添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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