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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仙居县恒星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47209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10民终394号
    案号 (2019)浙1024执16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中院
    执行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5
    发布日期 2019-06-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8)浙1024民初54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上诉人恒星公司、星源公司对被上诉人王玲春、应江波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撤销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8)浙1024民初548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三、限被上诉人王玲春、应江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诉人王林平借款本金885.48万元及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796.48万元算至2017年2月28日利息为396.701万元,其余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3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14万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借款本金60万元自2017年7月18日起、借款本金15万元自2018年3月31日起均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上诉人王林平其他一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1126元,减半收取65563元,由被上诉人王玲春、应江波负担,恒星公司、星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31126元,由被上诉人王玲春、应江波负担,恒星公司、星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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