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仙居县恒星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47209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10民终394号 |
案号 | (2019)浙1024执169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中院 |
执行法院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05 |
发布日期 | 2019-06-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8)浙1024民初54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上诉人恒星公司、星源公司对被上诉人王玲春、应江波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撤销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8)浙1024民初548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三、限被上诉人王玲春、应江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诉人王林平借款本金885.48万元及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796.48万元算至2017年2月28日利息为396.701万元,其余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3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14万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借款本金60万元自2017年7月18日起、借款本金15万元自2018年3月31日起均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上诉人王林平其他一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1126元,减半收取65563元,由被上诉人王玲春、应江波负担,恒星公司、星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31126元,由被上诉人王玲春、应江波负担,恒星公司、星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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