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象公(消)行罚决字〔2017〕015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洁品坊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宁波洁品坊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账号:39702-001-04000-3427),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宁波洁品坊日化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的宁波洁品坊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四楼阁楼居住场所责令停产停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象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9月20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20 |
决定机关 | 象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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