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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市鸿飞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志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92314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502民初3744号
    案号 (2018)赣0502执7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3
    发布日期 2018-05-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鸿飞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8508709.4元、违约金1276306.41元,共计9785015.81元; 二、对上述第一项款项,被告新余市汇鑫物资有限公司、新余市星辰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财团贸易有限公司、吴春生、胡志红、胡志华、廖建花、李晓文、叶丽群、张爱平、张俊、李燕萍、龙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5296元,由被告新余市鸿飞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新余市汇鑫物资有限公司、新余市星辰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财团贸易有限公司、吴春生、胡志红、胡志华、廖建花、李晓文、叶丽群、张爱平、张俊、李燕萍、龙姣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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