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秀市监处字〔2020〕18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01 |
决定机关 | 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谢宝军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