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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神禹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玉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4691882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4民初7398号
    案号 (2020)苏0324执27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1
    发布日期 2020-10-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江苏神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玖泓晟置业有限公司、张斌于2012年8月3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江苏玖泓晟置业有限公司、张斌负担”。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对上述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并作出(2017)苏0324民初4794号民事调解书。后案外人靖江市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对江苏神禹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玖泓晟置业有限公司、张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4民初479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查明事实后,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2017)民初5977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本院(2017)苏0324民初4794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原告江苏神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玖泓晟置业有限公司、张斌于2012年8月3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内容。江苏神禹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8日作出(2018)苏03民终288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8月13日,原告朱方强向本院对江苏神禹建设有限公司、张斌、江苏玖泓晟置业有限公司、睢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涉案工程的工程款1023873.37元及利息,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虽参与施工并完成了一定的工程量,但由于案涉工程审计结果没有提供,工程价款尚不确定,故原告的起诉尚不具备起诉的条件,遂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8)5苏0324民初251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朱方强的起诉。庭审中,原告提供原睢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李勇及案外人李强于2018年1月8日出具证明各一份,并提供于(2018)苏0324民初2511号案件开庭时申请李勇、李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笔录,证明睢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徐沙河绿化带及滨河公园工程发包给江苏神禹建设有限公司后,江苏神禹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内部承包的形式将土方工程分别承包给李强和朱方强,朱方强负责施工了从城东派出所至文学路南段回填土施工。原告另提供被告江苏玖泓晟置业有限公司、张斌于2018年9月28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根据2010年4月江苏神禹建设有限公司与睢宁县建设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其涉及的土方工程按照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工程量和工程款等),当减去其他人员(包括朱方强本人)已领取或经过法院确认的工程款数额及税金、管理费等之外,若有结余,朱方强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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