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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神禹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8246****29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12民初1121号
    案号 (2020)苏0412执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日期 2020-03-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神禹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武进区雪堰建华钢管租赁站欠付租金190221元并承担违约金38044.2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完毕。二、被告江苏神禹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武进区雪堰建华钢管租赁站钢管6310.4米、扣件6224只;如到时不能返还,则由被告江苏神禹建设有限公司按钢管8元/米、扣件4元/只的标准向原告武进区雪堰建华钢管租赁站进行赔偿。三、驳回原告武进区雪堰建华钢管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进区雪堰建华钢管租赁站负担50元,由被告江苏神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9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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